《规定》明确提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,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。
《规定》提出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遇有高火险天气,可以采取封山管理措施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对违反封山管理规定的人员,按照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同时,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,在乡道、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。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、乱丢火种,燃放烟花爆竹、祭祀用火、点放孔明灯,烤火、野炊,燎地边、烧秸秆、烧荒、焚烧垃圾和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。对违反《规定》的野外用火行为,可根据情节轻重处警告、罚款和拘留,对引起森林火灾的,严肃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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